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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保险返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沈社(企业职工)告字〔2024〕第505号

付莲华:

    因您预留的联系方式变更,电话、地址、户籍地址均无法联系到您本人及亲属,特向您公告送达告知书。

    经协查,您本人付莲华,身份证号码:21111119690116****,因违规缴费丧失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关于做好审计重点问题整改 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302号)等有关规定,属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做好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清算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来,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携带本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二、按规定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三、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我中心核实;如确实存在上述情形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领待遇退回。

    四、逾期未办理清退手续,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拒不配合清退多领待遇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移交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按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5号)等规定,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告知。

    联系人: 黄舒扬           电话:8626478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皇姑政务服务中心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 9月25日

  沈社(企业职工)告字〔2024〕第506号

关洪生:

  因您预留的联系方式变更,电话、地址、户籍地址均无法联系到您本人及亲属,特向您公告送达告知书。

  经协查,您本人关洪生,身份证号码:21010619611128****,因违规缴费丧失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关于做好审计重点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302号)等有关规定,属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做好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清算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来,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携带本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二、按规定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三、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我中心核实;如确实存在上述情形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领待遇退回。

  四、逾期未办理清退手续,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拒不配合清退多领待遇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移交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按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5号)等规定,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告知。

  联系人:黄舒扬电话:8626478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皇姑政务服务中心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5日

  沈社(企业职工)告字〔2024〕第507号

孟祥秋:

  因您预留的联系方式变更,电话、地址、户籍地址均无法联系到您本人及亲属,特向您公告送达告知书。

  经协查,您本人孟祥秋,身份证号码:21011219690926****,因违规缴费丧失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关于做好审计重点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302号)等有关规定,属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做好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清算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来,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携带本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二、按规定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三、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我中心核实;如确实存在上述情形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领待遇退回。

  四、逾期未办理清退手续,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拒不配合清退多领待遇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移交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按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5号)等规定,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告知。

  联系人:黄舒扬电话:8626478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皇姑政务服务中心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5日

  沈社(企业职工)告字〔2024〕第508号

苗丹妮:

  因您预留的联系方式变更,电话、地址、户籍地址均无法联系到您本人及亲属,特向您公告送达告知书。

  经协查,您本人苗丹妮,身份证号码:21010519690209****,因违规缴费丧失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关于做好审计重点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302号)等有关规定,属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做好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清算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来,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携带本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二、按规定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三、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我中心核实;如确实存在上述情形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领待遇退回。

  四、逾期未办理清退手续,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拒不配合清退多领待遇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移交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按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5号)等规定,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告知。

  联系人:黄舒扬电话:8626478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皇姑政务服务中心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5日

  沈社(企业职工)告字〔2024〕第509号

沈国萍:

  因您预留的联系方式变更,电话、地址、户籍地址均无法联系到您本人及亲属,特向您公告送达告知书。

  经协查,您本人沈国萍,身份证号码:21010519600914****,因违规缴费丧失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关于做好审计重点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302号)等有关规定,属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做好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清算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来,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携带本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二、按规定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三、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我中心核实;如确实存在上述情形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领待遇退回。

  四、逾期未办理清退手续,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拒不配合清退多领待遇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移交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按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5号)等规定,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告知。

  联系人:黄舒扬电话:8626478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皇姑政务服务中心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5日

  沈社(企业职工)告字〔2024〕第510号

邢丽红:

  因您预留的联系方式变更,电话、地址、户籍地址均无法联系到您本人及亲属,特向您公告送达告知书。

  经协查,您本人邢丽红,身份证号码:21011219700823****,因违规缴费丧失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关于做好审计重点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302号)等有关规定,属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做好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清算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来,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携带本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二、按规定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三、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我中心核实;如确实存在上述情形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领待遇退回。

  四、逾期未办理清退手续,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拒不配合清退多领待遇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移交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按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5号)等规定,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告知。

  联系人:黄舒扬电话:8626478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皇姑政务服务中心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5日

  沈社(企业职工)告字〔2024〕第511号

王丽:

  因您预留的联系方式变更,电话、地址、户籍地址均无法联系到您本人及亲属,特向您公告送达告知书。

  经协查,您本人王丽,身份证号码:21012219701014****,因违规缴费丧失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关于做好审计重点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302号)等有关规定,属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做好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清算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来,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携带本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二、按规定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三、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我中心核实;如确实存在上述情形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领待遇退回。

  四、逾期未办理清退手续,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拒不配合清退多领待遇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移交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按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5号)等规定,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告知。

  联系人:黄舒扬电话:8626478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皇姑政务服务中心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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