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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部门停机工伤保险业务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8 来源: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广大参保单位:

  因税务部门于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3月10日24时对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进行停机维护,届时将影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部分业务办理。为维护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工伤保险新开户业务

  1.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3月10日24时税务系统停机期间,因市、区、县养老保险中心经办窗口、沈阳政务服务网单位网厅、自助服务机,暂停办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参保登记业务,工伤保险同时暂停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新开户业务。

  2.我市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登记业务正常办理。

  二、人员新增业务

  1.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3月10日24时税务系统停机期间,已参保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职工参保登记,临时启用“工伤保险单位办事大厅”(http://gs.sbzx.shenyang.gov.cn/)的【工伤保险职工新增(预)登记】模块,可以对新录入职工进行工伤保险参保预登记。在养老保险网厅恢复使用后,参保单位需重新在养老保险网厅做新增人员参保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2.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录入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正常办理。

  三、工伤保险其他业务均可正常办理。

  四、特别提示:《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辽人社发〔2022〕28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登记次日至当月实际缴费到账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请广大参保单位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由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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