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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8 来源: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4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辽人社〔202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辽社险中心函〔2021〕19号)、《辽宁省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返工作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22〕2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坚决防范冒领、骗领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维护享受待遇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全省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一)在我省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二)在我省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三)领取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差额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生活护理费人员,可与基本养老保险共享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信息,不需重复认证。

  二、认证周期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周期为6个月,认证周期内至少应完成一次认证。

  (一)首次领取待遇的,认证周期自待遇发放次月起计算;

  (二)已经领取待遇的,认证周期自上次认证次月起计算。

  三、认证方式

  采取“自助认证为主、单位协助认证为辅、现场认证为补充”的多元化认证方式,全面覆盖不同群体认证需求,提升认证便捷性与精准度。

  (一)自助认证。由领取待遇人员通过“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或“辽宁人社”微信小程序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如果本人操作智能手机存在一定的困难,可由直系亲属或法定赡养人、委托人通过上述方式代为认证,境外居住人员可通过“中国领事”APP进行认证。

  (二)单位协助认证。由各单位协助开展认证,可通过活动签到、走访慰问、体检、影像视频认证等方式核实人员的领取待遇资格状态。同时对高龄老人或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进行认证,并填写《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核实表》。

  (三)现场认证。领取待遇人员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社保卡、护照等),前往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现场认证。对于行动不便但需现场认证的人员,经办机构可视情况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协助完成现场认证。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认证职责。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政策规定,统筹推进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确保认证流程规范、结果准确,切实守住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底线。

  (二)规范待遇发放管理。对涉嫌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暂停其待遇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需立即停止待遇发放,并按规定追回多领取的待遇,坚决杜绝违规领取行为。

  (三)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通过多种渠道(如官网、公众号、社区公告、电话通知等),及时将资格认证政策、流程、时间节点等信息告知参保单位及享受待遇人员,主动解答群众疑问,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按时完成认证;同时,做好舆情监测与应对工作,及时化解潜在矛盾,确保认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联系。

  联系电话:(024)22830512

  附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核实表.docx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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