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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5-08-20 来源: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1.问:如何在网上查询或办理失业保险相关业务?

  答:参保单位或个人通过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办理相关业务。

  微信小程序“辽宁人社”可办理失业金申领、银行账号变更,也可查询失业待遇相关信息。

  2.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办理了缓领手续,再次失业时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上次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继续领取?

  答:可以(未领取的待遇,再次失业时符合领金条件即可申领)。

  3.问: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申领?

  答:申领失业保险金可选择在参保所在地申领,也可选择在户口所在地申领。

  4.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按企业缴费所在区的标准发放?还是按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意愿选择参保地或户口地申领,选择哪个就享受哪个地方的标准。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区、县(市)两类标准,在每类标准中,又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分10年以上和10年以下两种标准。

  5.问:再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前次失业有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且按高标准计发的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剩余待遇按高标准发放,新核定待遇按核定标准发放。

  6.问: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如何处理?

  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其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7.问:什么情况下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文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的、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享受什么待遇?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企业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对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遗属一并领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抚恤金发放对象为死亡失业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具体认定办法按照《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执行。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9.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问: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与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满2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3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9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可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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