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使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康复服务,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服务体系,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拟于2025年增加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现将有关意向公告如下:
一、拟增加机构类型及数量
(一)二级以上医院:不超过10家。
(二)社区康复中心:不超过5家。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配备专(兼)职工伤保险管理人员,具有符合工伤保险协议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3.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行为;
(二)申请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配备专(兼)职工伤保险管理人员,具有符合工伤保险协议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3.具备康复医疗机构资质或综合医疗机构中具备康复专科;
4.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治疗室,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有康复专业医师和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
5.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康复服务的条件,在工伤康复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行为。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等级证书、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等材料的复印件;
3.与工伤保险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二)申请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等级证书、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等材料的复印件;
3.与工伤保险有关的康复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1.发布公告: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发布征集公告。
2.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3.评估审核: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评估审核,确定拟纳入名单。
4.公示结果:将拟纳入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举报。
5.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与入选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
五、申报时间
本次公告期为15天,自2025年3月31起至2025年4月14止。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钰莲
联系电话:(024)22512352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