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失业追告202303001号
于海波:
因您预留联系方式变更,电话、住址、户籍地址均无法联系到您本人及亲属,特向您公告送达该告知书。
根据《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创业失败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审批办法》(辽人社[2015]210号)规定:“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经核查,您本人于海波,身份证号码:220181******1612,于2022年5月申领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待遇,由于系统原因,本应发放一次的剩余待遇进行了重复发放。请您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重复领取的失业金25785元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也可以携带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告知书,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您身份证复印件、告知书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大东区(县)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办理退回已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事宜。
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账户名称: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社保基金
银行账号:3301003309231001250-00000000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北市支行
附言:退回(参保人姓名)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张思钰 电话:882195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北二环与榆林大街交通岗西北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