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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9 来源: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各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1】32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2021年企业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127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284元/月。

二、参与基数调整的人员范围

    已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缴纳的,需缴纳差额,其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差额缴纳方式

    1.参保单位应自省文件下发之日起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下限3284元的,需要缴纳1月至10月差额;原缴费基数在3284元至15714元之间且据实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变;原缴费基数已按最高15714元申报的,重新按最高缴费基数标准17127元确定,并缴纳1月至10月的差额。

    2.参保单位可于11月27日起登录税务申报系统【往期补缴申报】,进行1-10月应缴差额申报;参保单位已按原基数标准完成11月缴费并记实个人账户的,可与1-10月差额一并申报。

往期差额和当期费款需分开缴纳,上限差额与下限差额也需分开缴纳。缴费基数调整涉及的差额缴纳工作需在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

    3.对于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143元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缴费的,参保单位可于11月27日后通过沈阳政务服务网登录养老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查询本单位个人应缴差额明细,并在税务申报系统查询到个人应缴总额,单位统筹金额需按规定如实填报。补缴资金到账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核定记实个人账户,无需单位报盘。

4. 对于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15714元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缴费的,参保单位需自行重新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差额,差额缴费到账后向社保经办机构报盘做实个人账户。

四、关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参保单位已按上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完成缴费的,需重新计算自2021年5月起的缴费金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差额。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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